永农(农产品)罚〔2023〕1号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7日,我们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XX地开展农产品(蔬菜)质量监督抽样,对王XX种植的细香葱进行监督抽样,所抽取的样品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带回检验。2023年11月1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细香葱样品中毒死蜱含量为0.76mg/kg,而标准指标≤0.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年11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XX组向当事人王XX送达了《检验报告》和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向当事人王XX宣读,告知申请复检的事宜。2023年11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仁县永定镇猫猫山组向当事人王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王XX在2023年10种植有细香葱地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王XX原种植细香葱地块,在村污水排放规划区,现被挖成水塘。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照片2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当事人王XX进行了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XX房后一块菜地,2023年8月中旬前种植玉米,玉米播种时使用土壤杀虫药,因当事人王XX不识字,不知道农药名,农药玉米播种时已用完。2023年8月下旬,玉米收获后种植细香葱一墒,面积5平方米左右,种植细香葱过程未用农药。2023年10月中旬,因村污水排放施工,种植细香葱地块被占用,细香葱一次性拔回自家和邻居朋友食用,未发生中毒危害,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共同证实了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种植的细香葱面积小,自家和邻居食用,未发生中毒危害,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当事人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第二款“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之规定, 2023年12月11日,案件已移送永仁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在蔬菜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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