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09号
当事人: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市场区X幢X层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颜XX
身份证号码:510502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市场区X幢X层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美味牛肝菌进行专项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4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CTP22532327000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也向该批次产品生产商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9月22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古城市场区2幢4层03号商铺)抽取干美味牛肝菌12盒送检(产品名称:干美味牛肝菌、商标:野森达、规格型号:50g/盒,生产商: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4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CTP22532327000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汞(以 Hg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 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要求,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的干美味牛肝菌还库存有9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生产商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于当日申请复检。经复检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复检,于2022年11月9日出具了编号为:NO:01WT20221451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阅当事人的进销货台账、记录,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1月17日生产的干美味牛肝菌,是2022年6月30日从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0盒,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赠送1盒,支付货款600元,至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48元/盒的价格销售12盒,库存9盒,获销货款576元。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干美味牛肝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共1页);
2.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共1页);
3.对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仓库、商品展示区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周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美味牛肝菌的具体情况(共4页);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置的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编号:SCTP225323270008),证明: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美味牛肝菌的质量情况(共6页);
5.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编号:01WT202214513),证明: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美味牛肝菌的复检结果(共3页);
6.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共1页);
7.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永仁XX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共2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购进的21盒(含永仁XX菌业有限公司赠送1盒)除抽检样品外,未流入市场,社会影响轻微,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经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健全了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经抽检不合格的干美味牛肝菌无人为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总汞超标是牛肝菌自然生长时带入,问题源于生产环节。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销货款576.00元;
2.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批次干美味牛肝菌9盒;
合计处罚:576.00元(伍佰柒拾陆元整)。
2023年1月3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货款576.00元;
2.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批次干美味牛肝菌9盒;
合计处罚:576.00元(伍佰柒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一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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