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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25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701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3〕25号

当事人:永仁瑞源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社区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89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8日在县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美多多雪米饼、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小米辣(盐水渍菜)、青花椒鱼佐料、百家鲜辣鲜露调味料等7种食品均已经超过标示的食品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该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向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 年3月17日登记成立,并于202

3年6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查获销售有新乡市美多多食品厂生产的美多多雪米饼2袋,净含量368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月,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10元/袋;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生产的草莓风味饮料8瓶,净含量225ml/瓶,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3月5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2元/瓶;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牛奶乳饮料4瓶,净含量225m1/瓶,标示生产时期2022年3月5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2元/瓶;云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盐水渍菜)6瓶,净含量220g/瓶,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2元/瓶;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椒鱼佐料2袋,净含量230g/袋,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8月19日,保质期15个月,销售价格6元/袋;深圳市百家鲜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家鲜辣鲜露调味料4瓶,净含量438g/瓶,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5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牛奶乳饮料1瓶,净含量450m1/瓶,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3月7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以上7种食品20瓶,4袋,货值金额合计93元,经查证7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笔录,永仁瑞源副食店经营者马XX对现场笔录进行了确认签字。2023年2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瑞源副食店经营者马XX进行调查询问,做了《询问笔录》,永仁瑞源副食店经营者马XX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认可,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由于当事人经营台账不完整,相关票据保存不完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瑞源副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马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2023年2月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马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价格等违法事实。

5.、当事人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2023年2月10日,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致使上述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在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向本局提交了一份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查获的货值金额小,同时,未接到以上食品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危害程度小,并承诺今后吸取教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不出现类似行为发生。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美多多雪米饼2袋(368克/袋);2.甜牛奶乳饮料4瓶(225ml/瓶);3.草莓风味饮料8瓶(225ml/瓶);4.小米辣渍菜6瓶(230g/瓶);5.青花椒鱼佐料2袋(220g/袋);6.百家鲜辣鲜露调味料(438g/袋);7.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1瓶(450m1/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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