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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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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 2023〕 15 号

当事人: 永仁XX烟花爆竹直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街X幢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X

身份证件号码:512922XXXXXX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以下烟花爆竹产品:1.爆竹类烟花爆竹:(1)标称名称:爆竹王,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规格:3层,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8年5月,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3,制造商: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存量:13封。(2)标称名称:爆竹王,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规格:5层,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9日,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3,制造商: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存量:10封。2.玩具类烟花:(1)标称名称:精品王中王(同类组合烟花),产品级别:C级,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3,制造商: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存量:70盒。(2)标称名称:欢乐小星星(城市玩具烟花),产品级别:D级,产品类别:玩具类(造型),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年3月,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制造商: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存量:88盒。(3)标称名称:欢乐大金鱼(城市玩具烟花),产品级别:D级,产品类别:玩具类(造型),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制造商: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存量:40盒。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经核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3层“爆竹王”和5层“爆竹王”已经超过《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第8.2.2条规定的3年保质期;“精品王中王(同类组合烟花)”、“欢乐小星星(城市玩具烟花)”、“欢乐大金鱼(城市玩具烟花)”的标签上标注的燃放方式符合玩具类摩擦型烟花的定义,违反《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第4.1条 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的规定。《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提取有关照片、复印了有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XX烟花爆竹直销店负责人王XX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王XX对其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层“爆竹王”爆竹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21封,购进价格:11元/封,零售价格:15元/封,共售出8封,共获利32元,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32元;5层“爆竹王”爆竹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15封,购进价格:18元/封,零售价格:20元/封,共售出5封,共获利10元,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0元;精品王中王(同类组合烟花)”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100盒,购进价格:0.85元/盒,零售价格:1元/盒,共售出30盒,获利4.5元,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5元;欢乐小星星(城市玩具烟花)”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100盒,购进价格:1元/盒,零售价格:2元/盒,共售出12盒,获利12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2元;“欢乐大金鱼(城市玩具烟花)”烟花于2020年12月19日购进50盒,购进价格:6元/盒,零售价格:8元/盒 ,共售出10盒,获利20元。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20元;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合计1315元,违法所得7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货渠道,进销货情况和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1、没收“精品王中王(同类组合烟花)”70盒、“欢乐小星星(城市玩具烟花)”88盒、“欢乐大金鱼(城市玩具烟花)”40盒、规格3层“爆竹王”13封、规格5层“爆竹王”10封。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315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5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精品王中王(同类组合烟花)”70盒、“欢乐小星星(城市玩具烟花)”88盒、“欢乐大金鱼(城市玩具烟花)”40盒、规格3层“爆竹王”13封、规格5层“爆竹王”10封。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315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5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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