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 2023〕 14 号
当事人: 永仁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X
身份证件号码:532901XXXXXX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以下烟花爆竹产品:1.爆竹类烟花爆竹:1.喷花类烟花爆竹:标称名称:“到财来”烟花,制造商: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4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产品级别:C级,存量:1件。2.玩具类烟花:(1)标称名称:“欢乐小星星”擦炮,制造商:浏阳市欢乐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 类,存量:8盒。(2)标称名称:“欢乐大金鱼”擦炮,制造商: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 GB31368-2015,产品级别:C类,存量:7盒(3)标称名称:“精品王中王”擦炮,制造商:上粟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2022年6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C类,存量:25盒。3、爆竹类烟花爆竹:(1)标称名称:“中华一片红200”火炮,制造商:宜春市袁州区金鑫花炮厂,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C级,存量:87封。(2)标称名称:“大地红680”火炮,制造商:万载县泰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2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C类,存量:12封。(3)标称名称:“中国红”盘炮,制造商:宜春市袁州区金鑫花炮厂,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C类,存量:6盘。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经核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到财来”烟花、“中华一片红200”火炮、“大地红680”火炮、“中国红”盘炮,已经超过《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第8.2.2条规定的3年保质期;“欢乐小星星”擦炮、“欢乐大金鱼”擦炮、“精品王中王”擦炮的标签上标注的燃放方式符合玩具类摩擦型烟花的定义,违反《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4.1条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的规定,《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提取有关照片、复印了有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永仁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负责人杨X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杨X对其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销售的“到财来”烟花于2020年12月19日购进2件,购进价格:100元/件,零售价格:130元/件,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18日,剩余1件,未售出,共获利0元,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0元;“欢乐小星星”擦炮于2022年购进1件(12盒/件),购进价格:60元/件,零售价格:6.5元/盒,共售出4盒,共获利6元,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元;“欢乐大金鱼”擦炮于2022年购进2件(10盒/件),购进价格:88元/件,零售价格:10元/盒,共售出13盒,获利15.6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5.6元;“精品王中王”擦炮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1件(100盒/件),购进价格:82元/件,零售价格:1元/盒,共售出75盒,获利13.5元,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3.5元;“中华一片红200”火炮于2018年购进100封,购进价格:1.5元/封,零售价格:2元/封,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18日,剩余90封,售出3封,获利1.5元,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5元;“大地红680”火炮于2019年购进42封,购进价格:3.2元/封,零售价格:4元/封,2022年至2023年1月18日,剩余12封,无售出,共获利0元,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0元;“中国红”盘炮于2019年购进8盘,购进价格:18元/盘,零售价格:24元/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18日,剩余6盘,无售出,共获利0元,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0元。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合计 862 元,违法所得 36.6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货渠道,进销货情况和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杨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1、没收“到财来”烟花1件、“欢乐小星星”擦炮8盒、欢乐大金鱼”擦炮7盒、“精品王中王”擦炮25盒“中华一片红200”火炮87封、“大地红680”火炮12封、“中国红”盘炮6盘;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862 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6 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到财来”烟花1件、“欢乐小星星”擦炮8盒、欢乐大金鱼”擦炮7盒、“精品王中王”擦炮25盒“中华一片红200”火炮87封、“大地红680”火炮12封、“中国红”盘炮6盘;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862 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6 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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