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 2023〕 13 号
当事人: 丁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XX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XXXXXX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以下玩具类烟花爆竹产品:(1)标称名称:开心豆豆,制造商:万载县万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类,存量:32盒。(2)标称名称:酷宝贝,制造商:浏阳市金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 类,存量:16盒。(3)标称名称:酷宝贝,制造商:浏阳市金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月20日,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类,存量:2盒。(4)标称名称:超人玩具炮,制造商:上粟县江南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2022年,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产品级别:C类,存量:11盒。(5)标称名称:王中王,制造商:上粟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2022年6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是C类,存量:3盒 。(6)标称名称:海陆星空,制造商:上粟县江南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无,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存量:33盒,产品级别是C类。(7)标称名称:欢乐小星星,制造商:浏阳市欢乐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类,存量44盒。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经核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开心豆豆”、“酷宝贝”“超人玩具炮”、“王中王”、“海陆星空”、“欢乐小星星”标签上标注的燃放方式符合玩具类摩擦型烟《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第4.1条 烟雾型、摩花的定义,违反擦型仅限出口的规定。《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提取有关照片、复印了有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负责人丁XX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其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开心豆豆”2021年共购进购进40盒,购进价格:6元/盒,零售价格:12元/盒,共售出8盒,获利48元,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8元;“酷宝贝”2022年12月购进40盒,购进价格:6元/盒,零售售价格:12元/盒,共售出22盒,共获利132元,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132元;“超人玩具炮”烟花于2022年12月购进30盒,购进价格:1元/盒,零售售价格:1.5元/盒,共售出19盒,获利9.5元,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9.5元;“王中王”2022年12月购进30盒,购进价格:0.7元/盒,零售价格:1元/盒,共售出27盒,获利8.1元,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8.1元;“海陆星空”烟花于2022年12月购进40盒,购进价格:0.7元/盒,零售价格:1元/盒 ,共售出7盒,总共获利2.1元。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1元;“欢乐小星星”2022年12月购进50盒,购进价格:0.7元/盒,零售价格:1元/盒,共售出6盒,获利1.8元,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8元;。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合计1125元,违法所得2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货渠道,进销货情况和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丁XX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1、没收“开心豆豆”32盒、“酷宝贝”16盒“超人玩具炮”11盒、“王中王”3盒、“海陆星空”33盒、“欢乐小星星”44盒;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25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5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开心豆豆”32盒、“酷宝贝”16盒“超人玩具炮”11盒、“王中王”3盒、“海陆星空”33盒、“欢乐小星星”44盒;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25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5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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