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 2023〕 17 号
当事人: 永仁县永定镇XX家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龚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以下烟花爆竹产品:1.爆竹类烟花爆竹:(1)标称名称:中华爆竹王,制造商: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三年,存量8封,生产执行标准:GB10631-2013,产品级别:C级。(2)标称名称:金阳红电光炮,制造商:浏阳市恒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1年3月,保质期:三年,存量13封,执行标准:GB10631-2004,产品级别:C级。(3)标称名称:大地红,制造商: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花鞭炮厂,生产日期:2016年11月,保质期:3年,存量5封,执行标准:GB10631-2013,产品级别:C级。2.玩具类烟花:(1)标称名称:K0203-4,无中文标识,存量2盒。(2)标称名称:王中王,制造商:上粟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日期:2019年11月8日 ,保质期:三年。存量30盒,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产品级别:C级。(3)标称名称:欢乐大金鱼,制造商: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三年,存量25盒 ,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C类。(7)标称名称:欢乐小星星,制造商:浏阳市欢乐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三年,存量9盒。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31368-2015,产品级别:D类。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经核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中华爆竹王”、“金阳红电光炮”、“大地红”已经超过《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第8.2.2条规定的3年保质期;“王中王”、“欢乐小星星”、“欢乐大金鱼”、“K0203-4”的标签上标注的燃放方式符合玩具类摩擦型烟花的定义,违反《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第4.1条 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的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提取有关照片、复印了有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县永定镇XX家菜馆负责人龚XX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龚XX对其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销售“K0203-4”于2022年1月18日购进2盒,购进价格:25元/盒,零售价格:35元/盒,剩余2盒,未售出,共获利0元,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0元;“中华爆竹王”购进100封,购进价格:5元/封,零售价格:10元/封,2021年5月后剩余10封,至2023年1月18日共售出2封,共获利10元,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元;“金阳红电光炮”购进50封,购进价格:5元/封,零售价格:10元/封,2014年3月后剩余13封,没售出,获利0元,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0元;“王中王”购进50盒,购进价格:4元/盒,零售价格:8元/盒,共售出20盒,获利80元,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80元;“大地红”购进100封,购进价格:1元/封,零售价格:2元/封,2019年11月后剩余20封,至2023年1月18日共售出15封,获利15元,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5元;“欢乐大金鱼”购进40盒,购进价格:3元/盒,零售价格:6元/盒 ,共售出15盒,获利45元,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45元;“欢乐小星星”购进40盒,购进价格:2元/盒,零售价格:4元/盒 ,共售出31盒,获利62元,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62元;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合计1140元,违法所得2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货渠道,进销货情况和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龚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5、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永仁县永定镇XX家菜馆暂时由龚XX负责。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1、没收“中华爆竹王”8封、“金阳红电光炮”13封、“大地红”5封、“王中王”30盒、“欢乐小星星”9盒、“欢乐大金鱼”25盒、“K0203-4”2盒;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4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华爆竹王”8封、“金阳红电光炮”13封、“大地红”5封、“王中王”30盒、“欢乐小星星”9盒、“欢乐大金鱼”25盒、“K0203-4”2盒;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18号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