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3]第18号
当事人:永仁XX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兴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 150XXXXXX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兴乡XX街
2022年9月2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永兴正芹百货店,正在销售昆明市官渡区双菱电线厂生产的聚氯乙烯电缆电线进行抽检,并将样品送至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2022年11月8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Y15J20223540),样品经检验,该药品所检项目中:标志部符合JB/T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二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检验结果不为不合格。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时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从昆明优导电线电缆四号仓库购进五卷优导牌铜多芯2.5平方电线优导电线电缆,每卷146元,价值(146x5=730元)以200元/卷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每卷获得利润54元,合计获利5卷×54元=270元,货值金额为5卷×146元/卷=730元,至案发时本批次的优导电线电缆优导电线电缆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永兴正芹百货店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缆电线进行抽样单,证明抽样符合法定程序。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缆电线出具《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置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承认。
6、对当事人的销售的电缆电线检验报告,由第三方检验单位提供.
7、当事人销售的优导电线电缆清单。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理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是在不知道该批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立即查找原因,积极与生产厂家及供货方联系,消除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玖拾元).
2、给予捌佰元罚款,即:800元(大写:捌佰元整)。合计890元(捌佰玖拾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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