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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29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09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29号

当事人:永仁猛虎XX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猛虎乡猛虎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XX

住所(住址):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XX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51XXXXXX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永仁县2022年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计划》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电缆电线进行随机抽检,现场按标准抽取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软电缆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样品各2个,备样2卷存于店内,样品依法送至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2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分别为1.NO:Y15J20223542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BLV 6mm²;2.NO:Y15J20223543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BVR 4mm²;以上2份《检验报告》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Y15J20223542、NO:Y15J20223543《检验报告》和《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质监〔2022〕02号、03号),并告知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5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型号BVR4mm²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BLV6mm²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软电缆电线,均是2022年2月26日从昆明建材市场购进。其中:1.生产单位:昆明南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商标:南松,规格型号:BVR 4mm²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共购进了4巻,购进单价为260元/卷,销售单价为280元/卷,产品货值金额为280×4=1120元,获得利润:20元/卷×3卷=60元;2.生产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博达电缆电线厂,规格型号:BLV6mm²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软电缆电线,共购进了10卷,购进单价为58元/卷,销售单价为70元/卷,产品货值金额为70元×10卷=700元,获得利润12元/卷×9卷=108元;截至案发时2两个批次的货已经全部销售完,备样各1卷共2卷存于店内。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承认以上两个批次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820元,获得违法所得168元。当事人属于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为NO:Y15J20223542、Y15J20223543《检验报告》2份共10页;2、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单(永)市监质监抽字〔2022〕第电线03、04号2份共2页;3、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共2页;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XX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4页;5、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质监〔2022〕02、03号)2份共2页;6、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共1页;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共1页;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样现场照片2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理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是在不知道该批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按一倍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2卷;

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8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

合计罚没款198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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