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永仁XX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号:(滇)DB2327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3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永仁XX大药房货架上的:(1)加味逍遥丸,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0130,产品批号:191002,生产日期:2019年9月23日,有效期至:2022.08,规格:6克*10袋,数量:2盒;(2)消炎止痢灵片,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黑龙江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028,产品批号:190901,生产日期:2019年9月17日,有效期至:2022.08,规格:0.47g*14片*2板,数量:4盒;(3)甲硝唑阴道泡腾片,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7252,生产日期:20200911,产品批号:200916,有效期至:2022.08,规格:0.2g*7片*2板,数量:2盒;(4)金鸡胶囊,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0293,产品批号: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至:2022.07,规格:每粒装0.35克*48粒,数量:2盒;(5)抗菌消炎胶囊,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274,产品批号:200901,生产日期:2020年09月04日,有效期至:2022年08月,规格:0.52g*12粒/板*2板,数量:2盒;(6)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179,产品批号:201006,生产日期:2020.10.26,有效期至:2022.08,规格:6粒/板/盒,数量:1盒;(7)尿素维E乳膏,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716,产品批号:CY12093,生产日期:2020/07/23,有效期至:2022/07/22,规格:20g,数量:1盒。上述7种药品共计14盒(瓶)均已超出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上述7种药品是当事人永仁XX大药房分别于:1.加味逍遥丸于2020年6月15日从云南湘广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盒,购进价格8.5元/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2.消炎止痢灵片于2020年2月12日从云南湘广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0盒,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12.8元/盒;3.甲硝唑阴道泡腾片于2020年12月10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盒,购进价格4.9元/盒,销售价格14.8元/盒;4.金鸡胶囊于2021年11月2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盒,购进价格23元/盒,销售价格36.8元/盒;5.抗菌消炎胶囊于2020年10月9日从云南渤航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0盒,购进价格4.1元/盒,销售价格19.8元/盒;6.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于2021年6月9日从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盒,购进价格20.9元/盒,销售价格28元/盒;7.尿素维E乳膏于2021年3月11日从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盒,购进价格15.5元/盒,销售价格22元/盒。经对当事人电脑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查询,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上述7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2盒加味逍遥丸、4盒消炎止痢灵片、2盒甲硝唑阴道泡腾片、2盒金鸡胶囊、2盒抗菌消炎胶囊、1盒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1盒尿素维E乳膏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使用)价格计算为280元,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号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及现场检查时超过有效期7种药品共计14盒的现实情况;
2. 2023年3月10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摆放使用过期药品现实情况;
3.2023年4月3日林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销售过期药品的进、销、存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康健大药房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
5.主要负责人林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林XX身份信息;
6.云南湘广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渤航医药有限公司、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康健大药房从合法供货企业购进合格药品的事实;
7.云南湘广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渤航医药有限公司、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的供货企业购进药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
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过期后使用情况;
9.整改报告一份,证明:积极整改及整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告〔202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药品质量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药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贮存养护管理和销售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并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销售的药品应当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禁止使用假劣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永仁康健大药房销售的“加味逍遥丸”等7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永仁康健大药房销售“加味逍遥丸”等7种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处于中和镇边远山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状况差,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综合全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加味逍遥丸(批号:191002)2盒、消炎止痢灵片(批号:190901)4盒、甲硝唑阴道泡腾片(批号:200916)2盒、金鸡胶囊(批号:200825)2盒、抗菌消炎胶囊(批号:200901)2盒、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批号:201006)1盒、尿素维E乳膏(批号:CY12093)1盒;并罚款:1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加味逍遥丸(批号:191002)2盒、消炎止痢灵片(批号:190901)4盒、甲硝唑阴道泡腾片(批号:200916)2盒、金鸡胶囊(批号:200825)2盒、抗菌消炎胶囊(批号:200901)2盒、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批号:201006)1盒、尿素维E乳膏(批号:CY12093)1盒;
2.罚款: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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