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33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1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永仁猛虎XX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猛虎乡XX街

经营者:李XX

身份证号: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

住址: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小组XX号

2023年2月28日,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仁县猛虎乡XX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当日以〔2023〕第0023号移送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2年1月12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经营范围核定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永仁县猛虎乡XX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2023年2月28日,被永仁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卷烟品牌为中华(硬)、云烟(紫)、玉溪(软)等20种48条,货值金额为9175元,当事人对以上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楚雄州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永烟移[2022]第0023号)及相关材料1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行为。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本局于2022年6月1日因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对其作出了永市监处罚〔2022〕11号的行政处罚,至2023年2月28本案查获时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87.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37号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32 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