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 永仁县永定镇XX化妆品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滨河路永仁古城商业区X栋X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姜XX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2023年2月15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销售货柜内发现:(1)品名“藏姜泥膏”其包装标示:生产商: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122925、生产日期:2019/10/20、有效日期:2022/10/19、净含量:500g、数量:5盒;(2)品名:“赋活植萃草本油”、其包装标示:委托方:桂林市天地人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洋辰圣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12/12、限期使用日期:2021/12/11、净含量:30ml、数量:3盒;(3)品名:“赋活植萃草本液”、其包装标示:委托方:桂林市天地人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洋辰圣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90、生产批号:2018/12/12、限期使用日期:2021/12/11、净含量:30ml、数量:3盒;(4)品名:“植萃舒缓膏”、其包装标示:委托方:桂林市天地人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铭钻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34、生产批号:MDLFVD02、限期使用日期:2022/06/24、净含量:30g、数量:2盒;(5)品名:“瑶王秘醋液”、其包装标示:生产商:广州市皇熙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GD.FDA(2015)卫妆准字29-XK-4125号、生产日期:2017/10/08、保质期:三年2020/10/08、规格:10ml、数量:2盒;(6)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其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柳新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济械备20150084号,生产备案号:鲁济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14号、生产批号:191102-03、生产日期:2019.11.02、有效期至:2022.11.01、型号:穴位贴、数量:3盒,共计5个品种15盒化妆品和1个品种3盒医疗器械均已超出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有效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两种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15日,本局依法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永仁县永定镇XX化妆品工作室由姜XX投资开办,现有员工1人。该店成立于2014年8月16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永仁县永定镇滨河路永仁古城商业区X栋X号房屋从事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及相关咨询服务。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将上述“藏姜泥膏”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医用冷敷贴”过期医疗器械陈列于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待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当事人均是从广西德坤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品名“赋活植萃草本油”是2020年3月20日以1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销售价格110元/盒;品名“赋活植萃草本液”是2020年3月20日以98元/盒的价格购进7盒,销售价格110元/盒;品名“植萃舒缓膏”是2020年3月20日以88元/盒的价格购进10盒,销售价格94元/盒;品名:“医用冷敷贴”是2020年3月20日以75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销售价格80元/盒;“藏姜泥膏”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销售价格55元/盒;“瑶王秘醋液”以6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盒,销售价格70元/盒。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种化妆品和1种医疗器械的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6种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5盒藏姜泥膏、3盒赋活植萃草本油、3盒赋活植萃草本液、2盒植萃舒缓膏、2盒瑶王秘醋液、和3盒医用冷敷贴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488元(其中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248元、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滨河路永仁古城商业区X栋X号房屋从事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现场检查时超过使用期限的6个品种18盒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现实情况;
2.2023年2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实情况;
3.2023年3月15日姜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进、销、存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化妆品工作室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5.经营者姜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姜XX身份信息;
6.广西德坤瑶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桂林市天地人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供货企业购进合格化妆品并索取化妆品供货企业资质证照的事实;
7.当事人进货查验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8.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即时整改情况;
9.申请减轻处罚一份,证明:当事人疏于管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之,且过期后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小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告〔2023〕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进验收台账,加强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严把化妆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存储质量关,定期检查经营的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杜绝陈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化妆品工作室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放置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为。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化妆品工作室经营“藏姜泥膏”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医用冷敷贴”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应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即时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综合全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二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5种化妆品15盒和1种医疗器械3盒;
2.并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账号:XXXXXX),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42号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