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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人社监罚字〔2023〕第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2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B):

经营者:吴某某;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社区居委会**街*号附*号。

你(单位)在2023年4月20日晚联合检查中被发现违法使用1名未成年人山某某。

经调查核实:1.山某某,男性,傣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53***************33,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乡**村委会***组*号,山某某于2022年毕业于**中学*班。

2.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0日使用未成年人山某某从事服务员工作,主要从事抱酒、为客人上杯子、冰块,有客人到了的话招呼客人入座、帮助点单(记录酒单据),上班时间是:晚上10点至凌晨2点,准时下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日至5日,实际入职后工资2500元/月,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10日至15日,实际产生实习工资90元/天×3天=270元,已支付。山某某(母亲)知道山某某在永仁酒吧上班事。山某某务工行为至2023年4月20日晚在你单位被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停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使用未成年人山某某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23年7月6日前)到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具缴款书后到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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