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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人社监罚字〔2023〕第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2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娱乐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A):

经营者:杨某某;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街*幢。

你(单位)在2023年4月20日晚联合检查中被发现违法使用陈某某、董某2名未成年人。

经调查核实:1.你单位于2023年1月24日至2023年4月20日使用未成年人陈某某(男性,彝族,身份证号为:53***************3,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村委会**组*号,于2022年**中学*班毕业。)从事服务员(2023年1月24日至2023年2月底)和收银员(2023年2月初至2023年4月20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2500元/月,全勤2800元,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1日至2日,工作时间:每晚上班19点至凌晨1:30分下班。从2023年1月24日陈某某入职至2023年4月期间,除工休假,工作无间断,共计发放工资6490元,无拖欠工资情况,陈某某务工行为至2023年4月20日晚在你单位被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停止。

2.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晚至2023年4月20日晚使用未成年人董某(男性,汉族,身份证号为:53***************4,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组*号,现是**中学*班在校生,学籍号:G53***************4。)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天,工资2500元/月,务工10天。产生务工工资747元,已支付,董某务工行为到2023年4月20日晚在你单位被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停止。以上两人均属未成年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25000元整。其中:

1.违法使用未成年人陈某某,给予20000元行政处罚。

2.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董某,给予5000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23年7月6日前)到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具缴款书后到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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