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3〕54号
当事人: 永仁XXX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小区X栋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曾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0623XXXXX
联系电话: 136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市场区X幢X 号商铺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小酥肉粉、酥肉粉、装饰饼干、奥利奥巧脆卷、辣鸡翅、口口爽调味面制品、素红油板筋、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双汇泡面拍档香肠等9种28(袋盒根)食品均已经超过标注的食品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该9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向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标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在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永仁XXX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市场区X幢X 号商铺,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并于2023年2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查获①江西晶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酥肉粉5袋,净含量均500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的有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的有4袋,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均为6元/袋;②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肉粉1袋,净含量300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4元/袋;③好丽友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饼干1盒,净含量48克,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9日,保质期1年,销售价格2元/盒;④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奥利奥巧脆卷1盒,净含量55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2元/盒;⑤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鸡翅3袋,净含量42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5月21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2元/袋;⑥四川省什邡市天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口爽调味面制品1袋,净含量168克,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保质期5个月,销售价格3元/袋。⑦寻甸豁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红油板筋(方便食品)1袋,净含量60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6月15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2元/袋;⑧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6盒,净含量132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4元/桶;⑨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泡面拍档香肠9根,净含量38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10 月5日,保质期120天,销售价格1元/根。以上9种食品8盒11袋9根,货值金额合计82元,经查证9种28(盒袋根)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笔录,永仁曾XX综合商店经营者曾XX妻子詹XX对现场笔录进行了确认签字。2023年7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曾XX进行调查询问,做了《询问笔录》,曾XX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认可,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由于当事人经营台账不完整,相关票据保存不完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2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永仁XXX综合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曾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 2023年7月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曾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价格等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9日,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致使上述9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无主观故意,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接到以上过期食品的投诉和举报,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进货渠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承诺今后吸取教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不出现类似行为发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9种28(袋盒根)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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