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60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5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永仁赵XX百货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永仁赵XX百货摊《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古城农贸市场X楼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古城市场X楼X号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当事人摊位上以下2种食品超过保质期:①傣家干巴(风干肉、五香味)、制造商:云南百星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袋、净含量160克、售价32元、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1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②藏巴风干(青花椒麻辣)、制造商:重庆勤奋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7袋、净含量500克、售价128元、生产日期:2023年1月14日,保质期均被价格标签贴住,不能显示、经查验当事人《永仁县食品经营单位食品进货记录台账》,台账上记录:藏巴风干(青花椒麻辣)保质期6个月;又查验了当事人进货单,进货单备注显示:生产日期2023.01.14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2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现场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傣家干巴是当事人2023年3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从好又多超市购进的,购进数量1袋,购进价32元/袋,买来做样品使用,未销售,保质期限至:2023年6月21日;已超过保质期;藏巴风干是当事人2023年4月13日从四川龙帮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347袋(斤),规格;500克/袋、进货价26.87元/袋(斤),零售价:128元/袋;已销售1330 袋(斤),保质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剩余17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陈列于摊位上,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具体销售情况不能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扣押食品金额:2208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四川龙帮食品有限公司发货单(当事人进货单)、进货台账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2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8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61号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5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