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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5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5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永仁县维的乡XXX个体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永仁县维的乡XXX个体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当事人货架上以下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①子弟切片型马铃薯片(纯香原味清怡黄瓜味)1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3,保质期:9个月,②子弟原切马铃薯片(椒香麻辣味)数量:2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保质期:9个月;③子弟牌纯香原味洋葱圈1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23日,保持期:9个月;④紫薯方管(膨化食品),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9个月;⑤大虾片(膨化食品),数量:2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9个月;⑥子弟原切马铃薯片(纯香原味)1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9个月;⑦薯条加番茄(膨化食品),数量8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号,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7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20日从永仁XX批发部共购进“子弟”马铃薯片1件(每件有48袋,内有各种口味)每袋进价:1.5元/袋;零售价2.0元/袋。紫薯方管、大虾片、薯条加番茄均是2022年7月25日从永仁永乐食品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各1包(每包有20袋),进货价15元/包,每袋进价:0.75元/袋;零售价1元/袋。当事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陈列于货架上,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具体销售情况不能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3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永仁XX批发部食品销货凭证(销售台账)、永仁永乐食品批发部食品销货凭证(销货台账)、进货台账等证据证明。

2023年5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7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种共18袋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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