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12号
当事人: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1117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中和镇小直么村委会力响基组
经查,2017年4月-5月期间,李**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仁县中和镇小直么村委会町博组李胜忠家林地内建彩钢瓦隔离带,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地类是乔木林地,树种为乔木林,根据现场实地测量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679㎡(0.0679公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照片;
4、林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及《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合计:6790元(陆仟柒佰玖拾元整)。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679㎡X10元/㎡X1=6790元(陆仟柒佰玖拾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0元。
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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