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24号
当事人: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719
住所: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格么四组
经查,罗**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到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格么四组高桥梁子山林砍伐林木,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罗** 滥伐林木共计399株,合立木材积(蓄积)14.8201立方米;按永发改价认结论(2023)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为296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向罗** 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罗** 未作陈述申辩。于2024年3月18日向罗** 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罗** 放弃了听证权利。
罗**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6月29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399株×3倍=1197株;
2、处予你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2964.00元×5倍=14820.00(大写: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元。
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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