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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水)罚字〔2024〕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40800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水)罚字20241号

当事人: 楚雄旺悦莓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7MABRA1W0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包广帅 性别:

住所(住址): 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蓝莓基地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永仁县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交办单(编号为2024-003),称河湖长制巡查发现羊蹄江羊旧乍村大凹子组河段违规建设取水坝。2024年2月27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到现场进行情况检查核实。2024年3月1日,检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羊蹄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拦河坝的行为申请立案调查,经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领导批准,指定刘虹俊和陈云鹏为本案承办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同永仁全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在莲池乡羊旧乍河抽水房上游1km处新建拦河坝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WYM22835-20231230001,作为永仁莲池二号农场抗旱备用水源使用,施工费用合计29770元,2024年1月10日,施工方完成施工内容。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同云南肆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名为《永仁羊旧乍水库围栏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合同编号:WYMLCJGZX-2024012501,施工费用合计6888元,2024年1月31日,施工方完成施工内容。2024年2月27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到现场进行情况核实。2024年3月1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依法立案。2024年3月4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楚雄旺悦莓农业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马维虎开展询问笔录调查。2024年3月5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羊旧乍村委会书记起如兵开展询问笔录调查。2024年3月6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勘验,经现场勘察测量,拦河坝外观为不规则梯形土石坝,坝长36.3米,上顶宽4米,下底宽9.5米,高2.5米,坝底埋置DN400螺旋钢管9米,DN400闸阀及配件1套,河岸线安装围栏网(1.8米高发泡绿色网)232.9米,铺设铁丝网419.22平方米,每隔3米埋置50cm深的水泥砖(规格为长80mm,宽80mm,高2.5m)81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建设拦河坝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当事人同永仁全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WYM22835-20231230001。用于证明当事人建设拦河坝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同云南肆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名为《永仁羊旧乍水库围栏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合同编号: WYMLCJGZX-2024012501。用于证明当事人建设拦河坝及围栏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5日,对羊旧乍村委会书记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建设拦河坝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登记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个人身份及其获得的授权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授权委托《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测量拦河坝尺寸、铁丝网围栏的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建设拦河坝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同云南肆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名为《永仁羊旧乍土坝拆除复原》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WYMLCJGZX-2024030701。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2024年3月6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永莲(水)责改字〔2024〕01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因为旱情影响,当事人为了生产灌溉需要临时修筑拦河建筑物,对羊蹄江河行洪安全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2024年3月8日,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态度较好,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经当事人授权委托询问笔录及执法机关调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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