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林)罚决字﹝2024﹞01号
当事人:白*德,性别:男,民族:彝 , 出生日期:1970年1月,身份证号码:32327197001******,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
当事人白*德毁坏林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6日,莲池乡综合执法队在莲池至勐莲一线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大村组(瓦厂)山林地内用挖机开垦山地的情况。2月27日莲池乡综合执法队指派执法人员善*源、顾*坤前往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现场调查得知你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02月26日开垦林地一块准备种植芒果,经行政执法人员善*源、顾*坤2月27日现场勘查、3月6日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文*正、罗*丽的林地鉴定后再次核实勘查得出,该块地类属灌木林地,开垦林地面积853平方(合1.28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4份;
2.现场辨认笔录1份、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2份、照片;
4.林地核查报告书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 日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并且在法定工作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2024年2月26日13:20分白兴德开垦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个人,地类是灌木林地,根据走访调查核实,该地块属于白*德自家山林,位于瓦厂山处,林地上有疏散灌木丛,较多草丛,期间开垦林地的面积为853平方米(1.28亩),其违法性质属于毁坏林地。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林政资源类第4项内容:违法情节是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 亩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情节,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董跃兰对其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林地违法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6.《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
7.《永仁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25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白兴德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合计5118元(伍仟壹佰壹拾捌元)。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853㎡X 6元/㎡X 1倍=5118元(伍仟壹佰壹拾捌元);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X1倍=0元。
合计罚款:5118+0=5118元(伍仟壹佰壹拾捌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莲池农村信用社银行(户名:莲池乡人民政府其他资金户,账号:050001143986012-1002, 地址:莲池卫生院对门。)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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