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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531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 25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532327********0718

住址: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格么五组

经依法查明,张**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8日在猛虎乡猛虎村委会格么五组山背后雀米山集体山林开垦林地。经过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张**开垦林地面积3988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所有权为集体。其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了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行为;

3.现场辨认、勘验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林地的事实记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张**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 2024 ]25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听权告字[ 2024 ] 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张**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属毁坏林木林地,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及《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9880元×1倍=39880元(叁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

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3988㎡×10元/㎡=39880元(叁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9880元+0元=39880元(叁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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