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20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8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562号5幢
2024年2月20日,我局接到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刑行意〔2024〕4号),要求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被不起诉人康国权未经审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经依法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永仁鑫石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机械开挖林地采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计算出:乔木林地,面积为21.14亩(14093平方米);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1.73亩(7820平方米),合计毁坏林地面积32.87亩(2191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向康**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康**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4月2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合计206635元(贰拾万零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4093㎡X 10元/㎡X 1.1倍=155023元(壹拾伍万伍仟零贰拾叁元整);7820㎡X 6元/㎡X 1.1倍=51612元(伍万壹仟陆佰壹拾贰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X 1.1倍=0元。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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