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永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事人:永仁XXX娱乐会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3232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XXXX;
住所(住址等):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9日23时30分至2023年12月30日00时05分,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X娱乐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永仁XXX娱乐会所存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经楚雄州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永仁XXX娱乐会所于2023年12月29日23时30分,在其经营场所入口处明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明知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核查身份证件,仍然允许王XX、李XX二名未成年人进入并提供娱乐场所服务。
另查明,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永仁XXX娱乐会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3〕001号,对永仁XXX娱乐会所于2023年6月22日接纳未成年人李XX等人进入其娱乐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永仁XXX娱乐会所在其经营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永仁XXX娱乐会所于2023年10月12日因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被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并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情节严重。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X娱乐会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记录。
2.《证据材料》,证实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X娱乐会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照片。
3.《调查询问笔录》(李永燕、李添翠、付远花),永仁XXX娱乐会所经营者李XX、前台收银李XX、服务员付XX证实永仁XXX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娱乐场所的情况。
4.《户口证明》(王XX、李XX),证实永仁XXX娱乐会所接纳的王XX、李XX系未成年人。
5.《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名称:永仁XXX娱乐会所,经营者:李XX,以及当事人其他信息。
6.《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实当事人的经营资格情况。
7.李永燕身份证,证实永仁XXX娱乐会所经营者李XX的身份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3〕001号,证实永仁XXX娱乐会所曾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娱乐场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
永仁XXX娱乐会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处予永仁XXX娱乐会所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元。
2.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并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60158元缴至以下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
地 址:永仁县永定镇XXX
户 名:永仁县财政局
账号:22411XXXXXX
电话:6713XXX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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