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37
住所(住址):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村民小组(108国道旁)
你户2020年8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村民小组(108国道旁)集体土地硬化水泥地板及搭建钢架结构彩钢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5.永仁张鸿汽修有限公司(张贵富)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4〕第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4〕第03号)。你户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户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642.78平方米(含房屋311.97平方米和硬化水泥地板330.81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60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2100元;对非法占用的林地2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04元;对非法占用的园地1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60元。全部罚款12764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陆拾肆元整)。
你户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由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永仁县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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