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26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1532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立溪冬村委会火山组
经依法查明,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擅自在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立溪冬村委会火山组马樱花树集体山林内,开垦林地种植烤烟,造成林木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桩径12-36cm不等的水冬瓜树40株、蓄积6.9170立方米;桩径16-30cm不等的栎树66株、蓄积8.2601立方米;桩径14-18cm不等的云南松4株、蓄积0.3474立方米。毁坏林木的所有权为集体。2024年3月26日经委托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林木价值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310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3日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4年7月6日前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即:110株×2倍=220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3105.00元×3倍=9315.00元(大写: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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