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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531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29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李**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532327********0722

住所(住址):永仁县猛虎乡阿里地村委会河对门四组

经调查,李** 于2023年3月31日擅自在永仁县猛虎乡阿里地村委会老房子组自家房背后果树地内倾倒火灰,因火灰未熄灭而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测,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5公顷(合143.3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永仁县猛虎乡“3.31”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评古报告。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李**放弃了听证权利。

李**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裁量基准,违法程度属情节严重,违法情节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并依据《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永检刑行意【2024】9号)》意见,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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