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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607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林)罚决字﹝2024﹞02号

当事人文*涛,男,高中文化,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2月,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班别村委会,身份证号码:532328198902******,联系电话:1581202***。

当事人文*涛违反森林防火法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4日13时40分护林员文*永在巡山途中发现莲池乡班别村委会庄房村子下面元谋水库旁边冒烟子,随后赶到冒烟现场发现现场电线杆上的电表燃烧痕迹和以电线杆脚地面为中心向周围燃烧扩展的山火当即打电话报给班别村委会森林防火值班人员。13时50分班别村委会上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3月5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善*源、陈*鹏前往实地调查核实,得知3月4日,文*涛在莲池乡班别村委会庄房村子下面元谋水库旁边的蔬菜种植基地用电抽水浇灌蔬菜,因用电量超过电表核定安全负荷量导致电表高温线路熔断,高温熔点滴落到电线杆脚上的草丛中引烧山草,山草持续燃烧引发周边山火。经莲池乡人民政府指派莲池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文*正、罗*丽进行火灾鉴定得出:过火面积1533平方米(0.1533公顷),没有引发森林火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文*涛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用电使用权和电线电表管理责任;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文*涛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违法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收集的痕迹物证;

5.《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和《客户违约用电通知书》中认定用电量超过电表核定安全负荷量。

6.火灾鉴定报告书证明没有引发森林火灾。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35日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并且在法定工作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文*涛因用电量超过电表核定安全负荷量导致电表高温线路熔断,高温熔点滴落到电线杆脚上的草丛中引发山火的林地权属是集体,地类是灌木林地,经手持GPS测量出过火面积1533平方米(0.1533公顷),过火现场边界呈不规则边缘形状,火灾损失主要是灌木灼伤、地表杂草烧尽,灌木和杂草在雨季来临可恢复正常生长,因此整个火灾定为无损失。当事人无主观过失并且在发生山火时主动扑救。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森林草原防火类第61号,违法程度为一般情节。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规定,构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违法行为。

依据: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森林草原防火类第6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

3.《永仁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39项的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200元的罚款(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莲池乡财政所办理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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