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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621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防疫)罚〔2024〕2号

王XX经营、加工、贮藏染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信称:“王XX存在未经生猪屠宰场屠宰销售生猪及销售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4年1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XX组王XX家冷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冷冻库内贮藏有腊猪膀肉1624公斤,腊猪肥肉624.91公斤,腊猪火腿肉1770.70公斤,正在腌制的鲜猪脚、猪腿肉50公斤,鲜猪肥肉148公斤,鲜猪头肉147.75公斤(19个),鲜猪脚肉163.6公斤(88支)。其中发现3个猪头挂有免疫标识,两个猪头耳标号分别为15323250140****、15323270238****,另一个看不清。经检查,冻库内的腊猪肉及鲜猪肉外表皮均未看到检疫印章标志,现场查无上述猪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当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王XX家冻库内的所有猪肉产品采取了原地查封(扣押、留验);2024年1月18日,经永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7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检测,出具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冷冻鲜猪头颌下淋巴混样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其余样品未检出;2024年1月2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王XX进行询问调查,王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均来自于姚安XX食品有限公司和大姚县XX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屠宰出来的猪肉产品,与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鲜猪头肉相关联的其他部位猪肉产品已分别销往永仁农贸市场、XX超市、XX幼儿园,大姚县农贸市场和超市,姚安县菜市场、元谋县XX镇菜市场、牟定县XX镇农贸市场、南华县菜市场、楚雄市XX地等地,均已销售完;2024年1月2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经抽样检测无疫病的猪肉产品进行了解除查封(扣押、留验)措施。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因查明是全部堆放在一起,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采取了变更地点继续扣押(留验)措施,随案继续调查。

2024年1月23日,为准确查明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鲜猪头肉的来源,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申请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在王XX家冷冻库查获的耳标号15323250140****、15323270238****的生猪是否进入过该两个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等问题进行协查。经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并回复,查明:耳标号为15323250140****、15323270238****的生猪猪肉不是出自姚安县XX食品有限公司和大姚县XX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猪肉产品。

经调查查明:在当事人王XX冷冻库内查获的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来源不明,根据调查核实无法一一对应证实上述猪肉是出自合法生猪屠宰场的猪肉产品,经州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均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鲜猪头肉147.75公斤(19个)和鲜猪脚肉163.6公斤(88支)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金额合计为4554.20元。非洲猪瘟属于国家一类动物疫病,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有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可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食用和上市销售,判定为病害动物产品。准确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鲜猪头肉(17个)相关联的其他部位猪肉产品(经计算合计:1530公斤)已部分销售或加工贮藏,并最低产生违法所得24480.00元。

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王XX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2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永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24年2月8日,永仁县公安局以王XX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经永仁县公安局委托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补充调查,查明:耳标号为15323250140****的生猪来源于姚安县,耳标号为15323270238****的生猪来源于永仁县宜就镇;耳标号为15323250140****、15323270238****的生猪未进入过云南永仁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2024年2月24日,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动物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对采集的冷冻鲜猪头肉、冷冻鲜猪脚肉合计21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猪瘟病毒核酸、猪蓝耳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冷冻鲜猪头样品1-14、16-18号、冷冻鲜猪脚样品20-21号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其余样品阴性。2024年3月2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公安局办理的王XX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永公(森)撤案字〔2024〕6号”,该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本案移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录像资料、扣押(留验)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王XX在自家冷库里贮藏有各类猪肉产品,且猪肉产品外表皮均未看到检疫印章标志,现场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的事实;

二、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王XX、李XX的询问笔录、永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报告书》、楚雄彝族自治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王XX冷冻库内贮藏的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货值金额合计为4554.20元,鲜猪头肉和鲜猪脚肉均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的鲜猪头肉(17个)相关联的其他部位猪肉产品已产生销售,最低产生违法所得24480.00元的事实;

三、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补充证据情况回复、大姚县协查回复函、姚安县协查回复函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王XX冷冻库内查获的耳标号为15323250140****、15323270238****的生猪猪肉不是出自合法的生猪屠宰场的猪肉产品的事实:

四、永仁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了王XX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撤销此案,并将案件移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五、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共同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本机关认为:王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按经营、加工、贮藏染疫动物产品案定性。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向王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罚告听〔2024〕2号,已告知王XX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和拟给予作出的行政处罚。

王XX于2024年4月5日向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2024年4月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王XX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进行了审阅和复核,复核意见为:王XX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无相关证据支撑,本机关经审核合议后不予免除对永仁洪源鲜肉店的处罚,建议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罚告听〔2024〕2号拟作出的处罚事项。2024年4月2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王XX经营、加工、贮藏染疫动物产品案》听证会,听证人员听取了双方陈述和辩论意见后,通过表决,一致同意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罚告听〔2024〕2号拟作出的处罚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项“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4)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动物疫情事件较重,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几年来开展生猪屠宰活动中,本次违法行为属生猪屠宰违法第三次,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鲜猪头肉147.75公斤(19个)和鲜猪脚肉163.6公斤(88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24480.00元(大写: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三、处罚款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84480.00元(大写:捌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王XX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及相关产品的经营、加工、贮藏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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