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42号
当事人:法人
法人名称:**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9141072********59D。
法定代表人:姚**,身份证号码:410728********3533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马**,男,35岁,小学文化,
汉族,家住河南省长垣县苗寨镇马野庄村,身份证号码:410728********3557,联系电话:186****5668。
经依法查明,2024年1月份,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外普拉村委会、他的么村委会、老怀哨村委会、拉古村委会、勐莲村委会,架设小竹园升压站至光辉变电站220KV送出线路违法使用林地,违法现场分布在2个乡镇,5个村委会,40个基塔涉及塔基违法使用林地图斑42个,堆料场违法使用林地图斑41个,施工便道违法使用林地图斑33个,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技术人员核实,永久占用林地的塔基图斑42个,其中乔木林地32个,面积1546平方米,灌木林地10个,面积449平方米。临时占用林地的堆料场41个图斑和便道33个图斑,其中乔木林地55个,面积13116平方米,灌木林地19个,面积228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林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合计; 146620元+16422元+20098元+5837元=188977元X1.1倍=207874.7元(贰拾万零柒仟捌佰柒拾肆元柒角整)。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46㎡+5881㎡+7235㎡=14662㎡X 10元/㎡=146620元(拾肆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449㎡+1533㎡+755㎡=2737㎡X 6元/㎡=16422元(壹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46㎡X 13元/㎡=20098元(贰万零玖拾捌元整); 449㎡X 13元/㎡=5837元(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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