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43号
当事人:法人
法人名称:**建设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号:914107********459D
法定代表人:姚**,身份证号码410728********3533 委托代理人:马**,男,35岁,小学文化,汉族,家住河南省长垣县苗寨镇马野庄村,身份证号码:410728********3557,联系电话:186****5668。
经查,2024年1月份,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拉古村委会、勐莲村委会,架设小竹园升压站至光辉变电站220KV送出线路非法开垦使用草原,违法现场分布在2个乡镇,2个村委会,塔基非法开垦使用草原图斑12个,堆料场非法开垦草原图斑9个,施工便道非法开垦草原图斑5个,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技术人员核实,草原地类是其他草地,永久占用草原的塔基图斑12个,面积556平方米。临时占用草原的堆料场9个图斑和便道5个图斑,面积230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草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的规定,构成非法开垦使用草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
款:556㎡×3.3元/㎡×6倍=11008.8元(壹万壹仟零捌元捌角整)
(4)并处非法开垦草原2301平方米,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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