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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712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林)罚决字[2024] 03号

当事人:刘春元 性别: 年龄: 57

身份证号码: 5323271967****0313

住所(住址): 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玉米冲组7号

经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20243月下发国家森林督查编号为35-2号图斑核查中发现:20235月份,刘春元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玉米冲小组蒋家大地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刘春元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2024年6月19日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对刘春元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刘春元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在查利么村委会玉米冲小组蒋家大地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根据刘春元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鉴定检测,测量出刘春元毁坏林地面积涉及国家森林督查图斑0.2934公顷,即2934平方米(4.40亩)。图斑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南省2024年森林监测图斑截图复印件2份,林草下班2023(小班数据)截图复印件3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地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毁坏林地的事实和经过;

4.护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辨认出毁坏林地地点、四至界线和范围;

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地的事实记录和测量出毁坏林地的面积;

7.《林地鉴定检验报告》一份,鉴定出毁坏林木蓄积、株数,毁坏林地面积、地类和森林类别。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75向刘春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刘春元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灌木林地植被恢复费为6元/平方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934㎡× 6元/㎡×1倍=17604元(壹万柒仟陆佰零肆元整);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 13元/㎡× 1倍=0元。

合计罚款:17604+0=17604元(壹万柒仟陆佰零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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