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土壤)罚〔2024〕1号
王XX、李X、高XX、蔡XX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王XX、李X、高XX、蔡XX在永仁县永定镇玫瑰阳光城小区对面地块上种植西瓜合计72亩,种植西瓜采用白色地膜覆盖和滴灌浇灌,搭建简易生产大棚。2023年9月,王XX、李X、高XX、蔡XX西瓜采收结束后,只对简易棚进行了拆除清理,地面上的农膜等废弃物没有清理和规范处理。2024年3月2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交办《检察建议书》永检行公建〔2024〕3号,建议:“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永仁县永定镇玫瑰阳光城小区对面地块的农用薄膜污染问题进行清理整治”。2024年3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向王XX、李X、高XX、蔡XX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土壤)责改〔2024〕1号,责令王XX、李X、高XX、蔡XX限期20日作出整改,并督促王XX、李X、高XX、蔡XX对地里的废弃农用薄膜进行清理回收无害化处理。2024年6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永检行公诉〔2024〕1号:“请求判令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玫瑰阳光城小区对面地块的农用薄膜随意弃置,就地掩埋等污染问题,切实有效做好农用薄膜的回收监督管理工作”。2024年6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2024年6月2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永定镇玫瑰阳光城小区对面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地块墒面上废弃薄膜仍然未清理干净,田间排水沟和地头边分别还堆放有未经规范处置的废弃农用薄膜,王XX、李X、高XX、蔡XX未按《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按质按时完成清理和规范处置,搜集好的白色农膜及农用废弃物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集了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6月2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XX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7月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XX、李X、蔡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王XX、李X、高XX、蔡XX分别陈述了在该地块上种植西瓜后,未对地块上的农用薄膜等废弃物及时清理回收无害化处理,造成了土壤和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经过。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王XX、李X、高XX、蔡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检察建议书》永检行公建〔2024〕3号1份5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土壤)责改〔2024〕1号4份8页共同证实了王XX、李X、高XX、蔡XX在永仁县永定镇玫瑰阳光城小区对面地块种植西瓜采收结束后,未及时对地面上的农膜等废弃物进行清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证据:《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永检行公诉〔2024〕1号1份5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同证实了王XX、李X、高XX、蔡XX未按《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按质按时完成清理和规范处置,搜集好的白色农膜及农用废弃物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永检行公诉〔2024〕1号1份5页;《询问笔录》4份2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同证实了王XX、李X、高XX、蔡XX种植西瓜采收结束后,未及时对地面上的农膜等废弃物进行清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经责令整改,改正后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王XX、李X、高XX、蔡XX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向王XX、李X、高XX、蔡XX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土壤)罚告〔2024〕1号,告知拟给予王XX、李X、高XX、蔡XX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王XX、李X、高XX、蔡XX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王XX、李X、高XX、蔡XX在有效时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其他涉农事项监管第252 项“ 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王XX、李X、高XX、蔡XX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王XX、李X、高XX、蔡XX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王XX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李X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高XX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蔡XX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上一条: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 |
下一条: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