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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719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林)罚决字﹝2024﹞05号

当事人李**,性别:男,民族:彝,出生日期:19**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532327********0336,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勐路体拉组4号。

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体拉组4号村民李**户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3年12月擅自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路体拉鸡田梁子大荞地处林地内开垦林地并于2024年6月15日种植芒果树。调查经过:2024年6月29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收到永仁县莲池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案件线索移交函》,函中提供线索:2024年3月28日莲池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进行2024年一期图斑核查时,发现李**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路体拉组鸡田梁子林地内开垦林地涉嫌违法。7月1日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后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善思源、陈云鹏依法调查得知系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体拉组4号村民李**所为。7月2日经莲池乡人民政府指派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的林地进行鉴定检验确认:李**毁坏林地涉及2024年第一期森林督查532327LD00053号图斑,面积为0.2527公顷,即2527平方米合3.79亩,图斑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森林监测督查图斑数据;

2.2023林草小班数据;

3.询问笔录2份;

4.现场辨认笔录1份、照片4张;

5.现场勘验笔录1份、照片4张;

6.林地鉴定检验报告书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李**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并且在法定工作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李**毁林开垦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个人,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均公益林,根据走访调查核实,该地块属于李**自家山林,位于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路体拉组鸡田梁子大荞地林地内,(GPS坐标N:25.9216705 、E:101.60304537、h:1635.9m)的四至界限:东至路边(有电塔),南至板栗地边(有电塔),西至林地边,北至林地边。现场地表有开垦的痕迹致使林地植被被破坏。现场种植有芒果树,株行距约3×3m,树下套种有玉米苗和自然生长杂草。经核实李**开垦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个人,地类是乔木林地,手持GPS测量出毁林开垦面积2527平方米(3.79亩)。违法地块已被开垦,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经毁坏,地面平整,现已种植芒果。其违法性质属于毁坏林地,当事人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2023年12月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路体拉鸡田梁子大荞地处林地内开垦林地,并于6月15日在所开垦林地的位置种植400多棵芒果树,芒果树成活较好,起到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作用。7月5日莲池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李**开垦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进行验收,并出具了《李**开垦林地植被恢复验收报告》,报告表明符合验收标准。因此当事人有积极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复绿的行为并通过了验收,认错态度较好。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林地违法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4序号规定违法程度属一般情节;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2序号规定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从轻处罚;

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5.《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7.《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

8.《永仁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25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527㎡X 10元/㎡X 0.2倍=5054元(伍仟零伍拾肆元);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X0.2倍=0元。

合计罚款:5054+0=5054元(伍仟零伍拾肆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莲池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描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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