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 永仁xxxx厂
地 址: 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新房子 邮政编码: 651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xx 职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83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11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聘请省级专家在对永仁xx厂开展专家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该企业存在17条隐患,其中4条为重大隐患,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永]应急责改[2023]24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3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在2023年10月14日以及12月29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对隐患进行复查中发现企业未整改到位,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处40000元(肆万元整)的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 永仁县应急管理局 获取缴款码后缴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仁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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