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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某厂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930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2023年7月11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聘请省级专家在对永仁县某厂开展专家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该企业存在17条隐患,其中4条为重大隐患,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永应急责改〔2023〕24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3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在2023年10月14日以及12月29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对隐患进行复查中发现企业未整改到位,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4万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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