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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906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永卫医〔2024〕2号 生效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4〕2号

被处罚人:杨**;联系电话:187******63 ;性别:女;民族:彝族;身份证号:532327******69。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批发市场***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4月7日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格,擅自在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集贸市场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为“情节较重”,依据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永卫医证保决〔2024〕2号)物品清单中登记的医疗器械;3.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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