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9时06分许,永仁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永兴路政务中心岔路口路段实施检查时发现:一辆云A8J***号红色轿车从永仁农贸市场拉载1名乘客拟驶往莲池方向,车辆行驶至永兴路政务中心岔路口路段被查获。经调查,云A8J***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为马某某,品牌型号为长安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人数为5人。当事人马某某从永仁农贸市场门口拉载1名乘客准备到永仁县莲池乡羊西道,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支付给驾驶员乘车费。且当事人马某某近一年来使用云A8J***号车辆不定时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经过以上调查,相关的证据证明,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该行为违法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马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极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调查,经执法人员集体讨论,永仁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给予马某某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马某某立即停止经营。
三、典型意义
依法依规经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本案中马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马某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客观上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未缴纳承运人责任险,侵犯了乘客的利益,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受到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们每一个乘客,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拒乘黑车,如果有出行需求,应当选择乘坐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这样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每一名驾驶员,如果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按规定缴纳承运人责任险,合法经营,拒绝非法营运,拒绝损害和经营者利益。
国家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巡游出租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马某某立即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行为,并进行罚款处罚”,对从事非法营运驾驶员及经营者,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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