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中交通出行选择方式多种多样如:网约车、出租车等,提高了群众的出行便利,但是在交通出行也要注意车辆及从业人员的合法化,否则非但到不了目的地,还会遇到想不到的烦恼。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9时40分,杨某某驾驶云EP8***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途径永仁火车站连接线大修厂路口时,被永仁县交通执法人员检获,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从滴滴平台上接单后,驾驶云EP8***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火车站拉载一名乘客到永仁某某幼儿园,在滴滴平台上收取车费,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二、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置结果
经过以上调查,经交通执法人员查实,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永仁县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杨某某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经营。
三、法律分析
依法依归经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本案中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未缴纳承运人责任险,侵犯了乘客的利益,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受到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们每一个乘客,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拒乘黑车,如果有出行需求,应当选择乘坐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这样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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