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永仁XX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2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行政检查时,向永仁XX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仁XX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兽药内左侧柜台第三台、底层柜台,门店正前方柜台第三台位置分别摆放有:1、四川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承气散(清尔肠)35袋,规格:200g/袋,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210702,有效期至20230701;2、芮城县XX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注射液5盒,规格:10ml×5支,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20180104,有效期至20200103;3、江西省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右旋糖酐铁注射液2盒,规格:10ml/袋×10支/盒,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201208,有效期至20221207。经现场检查核对,上述三种兽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兽药点销售台账记录,发现大承气散(清尔肠)、柴胡注射液、右旋糖酐铁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均有销售记录,其中:大承气散(清尔肠)销售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销售数量为3袋,2023年11月24日销售数量为2袋;柴胡注射液销售日期为2020年5月8日,销售数量为1盒,2020年5月13日销售数量为2盒,2020年5月18日销售数量为2盒;右旋糖酐铁注射液销售日期为2024年6月2日,销售数量为1盒,2024年6月10日销售数量为1盒。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祝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4张。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扣押,立案号:永农(兽药)立〔2024〕1号,扣押号:永农(兽药)扣〔2024〕1号。
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大承气散(清尔肠)”进货来源于四川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柴胡注射液”进货来源于芮城县XX兽药有限公司;“右旋糖酐铁注射液”进货来源于江西省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中:1、“大承气散(清尔肠)”进了60袋,进货单价4元/袋,销售单价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20袋,兽药超过有效期后销售5袋(记为违法所得),现剩余35袋;2、“柴胡注射液”进了10盒,进货单价1.5元/盒,销售单价3元/盒,兽药超过有效期后销售5盒(记为违法所得),现剩余5盒;3、“右旋糖酐铁注射液”进了10盒,进货单价3元/盒,销售单价4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6盒,兽药超过有效期后销售2盒(记为违法所得),现剩余2盒。查获的三种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98元,兽药超过有效期后已产生销售行为,违法所得为48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大承气散(清尔肠)”35袋、“柴胡注射液”5盒、“右旋糖酐铁注射液”2盒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
二、《询问笔录》、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兽药“大承气散(清尔肠)”进货来源于四川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柴胡注射液”进货来源于芮城县XX兽药有限公司;“右旋糖酐铁注射液”进货来源于江西省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大承气散(清尔肠)”在保质期内销售20袋,超过有效期后销售5袋;“柴胡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销售5盒;“右旋糖酐铁注射液”在保质期内销售6盒,超过有效期后销售2盒,查获的三种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98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兽药)告〔2024〕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有效期兽药“大承气散(清尔肠)”35袋、“柴胡注射液”5盒、“右旋糖酐铁注射液”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肆陆捌元整);
三、并处兽药货值金额(246.00元)的3倍罚款:738.00元(柒佰叁拾捌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86.00元(柒佰捌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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