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维罚决字〔2024〕17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 性别: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1
住所(住址): 维的乡***村委会***组28号
经查,李**于2024年2月未经林业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采伐手续,在***村委会***组***违法滥伐林木,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该林地为李**户林地,2024年2月李**私自砍伐林地内松树作为烤烟柴。经实地勘验,本次违法滥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松共45株,立木材积7.625m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向李**送达了永维罚先告字〔2024〕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李**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的规定,构成 无证滥伐林木违法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6月底前原地补种采伐林木株数一倍树木,共45株;
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根据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永发改价认定结论〔2023〕86号:李厚林滥伐云南松45棵、材积合计7.625m³,市场价150元/m³,价值合计1144元。处以3倍罚款,共计罚款3432.00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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