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高**,性别:男,年龄:20,身份证号码:5303262005********,住所(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井镇**村委会**小组。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于2024年8月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使用维的乡***村委会***组至***组一线集体林地作为永仁麦冲河125MW复合型光伏电站光伏场区施工道路建设用地,其行为属违法占用林地。维的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于2024年8月26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高**未审批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鉴定,高**违法使用林地的总面积为3413.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永维罚听权告字〔2024〕13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其行为属违法占用林地,现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8月30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云价综合【2011】18号”文件永仁县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为9000元/亩。此次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3413.6㎡*9000元/亩=46083.37元(大写:肆万陆仟零捌拾叁元叁角柒分);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乔木林地处以恢复植被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3413.6㎡×10元/㎡*2=68272元(大写:陆万捌仟贰佰柒拾贰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金额为:114355.37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叁角柒分)。
你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联社(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上一条: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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