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永仁猛虎XX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仁县猛虎乡开展秋季农资市场检查,在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商标“科迪华”乙基多杀菌素60克/升悬浮剂20瓶,每瓶净含量: 1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12316,质量保证期:2年,该农药产品经检查核对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仍在柜台上销售。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扣押。并制作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台账、农药进货单据、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采集的检查照片均由经营者刘XX签字确认。
2024年9月4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XX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均由刘XX确认记录属实无误。
现查明:2023年9月3日,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从永仁XX农资经营部调进乙基多杀菌素60克/升悬浮剂150瓶,进货单价25元/瓶,销售单价30元/瓶,该农药质量保证期到2024年1月23日。其中:2024年1月23日前,在该农药质量保证期内,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销售该农药127瓶;2024年1月23日后,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销售了该农药3瓶,销售收入合计90元,被检查时该农药剩余20瓶,货值金额合计600.00元。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经查阅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表,2022年以来,未发现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2024年9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检查到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属初次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1份1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1份3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4页;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4页;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销售了3瓶的《销售台账》共同证实了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的违法所得收入合计90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1份1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1份3页;《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分店调拨单》1份1页;及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销售了3瓶的《销售台账》共同证实了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1份1页共同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XX)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4] 2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定期限,当事人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种植业和农药监管第143 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标准。结合当事人永仁猛虎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XX)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属初次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本机关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二、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乙基多杀菌素60克/升悬浮剂20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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