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云南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XXIN):
你(单位)云南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违法无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发生向XX镇人民政府先后派遣杨XX、朱XX、杨XX、许XX,杨XX劳动者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4200元。证据依据,“云南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5份劳务派遣协议”“云南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5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5名劳动者的工资凭证”“调查询问笔录”“参保凭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量云南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违法无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间,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开展无证经营违法事实调查和认定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态度端正。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的服务费4200元;2.对你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罚款84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日内(2024年9月30日前)到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具缴款书后到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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