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饲料)罚〔2024〕2号
李XX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9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行政检查时,发现李XX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情况,经执法人员对李XX在永仁县猛虎乡经营的XX饲料养殖服务中心饲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在该饲料店内右侧最前端墙角位置摆放有:云南XX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牛(羊)浓缩饲料(牛肥宝)4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5日,保质期:5-10月份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经现场检查核对,该饲料产品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门店饲料销售台账记录,未发现肉牛(羊)浓缩饲料(牛肥宝)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XX、类型: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进行了扣押。
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肉牛(羊)浓缩饲料(牛肥宝)进了7袋,进货单价196元/袋,销售单价220元/袋,查获超过保质期饲料4袋,货值金额为880.00元。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发现在2023年6月8日的行政检查中该饲料店有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但上次属于首次轻微,没有给予行政处罚,本次属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肉牛(羊)浓缩饲料(牛肥宝)4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肉牛(羊)浓缩饲料(牛肥宝)进了7袋,进货单价196元/袋,销售单价220元/袋,查获超过保质期饲料4袋,货值金额为880.00元,无违法所得,且本次属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违法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向当事人李XX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二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再次违法,或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4袋;
二、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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