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4〕100号
当事人:永仁县XX美容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路XX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4年6月17日,本局收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群众举报,声称在永仁县XX美容店网站上销售有一款小气泡清洁产品服务,适用范围:所有肤质等字样的宣传。该群众举报该店在网页上有误导消费者有欺诈行为。
2024年6月1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网站进行核实调查,该店所开设的网店有一款价格为69元“补水保温.水氧活肤/毛孔净化”小气泡清洁产品服务,服务功效:去黑头、收缩毛孔;适用范围:所有肤质、全面部、T区;服务流程:产品:院线专供等字样的产品宣传。该店不能提供其相关产品适用所有肤质、院线专供等相关功效及资格的证明,当事人以上宣传方式造成了商品的销售活动与销售商品的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6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1份 页,证明举报的事实证据;2.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记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实际情况;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图片)提取单8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图片证明材料;4.当事人询问记录1份5页,陈述当事人该店作虚假宣传的方式与情节;5.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6. 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2页,证明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4〕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活动与销售商品的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产品以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应当予以禁止。鉴于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能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力较小,并及时在网店上删除了该产品虚假宣传的广告,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提交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直接缴入国库(收款人全称:永仁县财政局 收款人账户:XXXXXX收款人开户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款方式: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并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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