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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627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4〕1号

永仁XX饲料经营部,经营者:杨XX,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委会糯连梁子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MA6P804508,联系电话:15125866228

永仁XX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6月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行政检查时,发现永仁XX饲料经营部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情况,经执法人员对永仁XX饲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在该饲料店内左右两侧靠墙位置摆放有:1、云南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61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5-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为90天;2、云南XX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2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保质期:5-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为90天;3、云南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浓缩饲料3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5-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为90天;4、云南XX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2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5-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为90天。经检查核对,上述四种饲料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门店饲料销售台账记录,发现牛羊浓缩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有销售记录,销售日期为2024年6月3日,销售数量为1包。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杨XX、类型: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6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四种超过保质期饲料合计68袋进行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4〕1号。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乳猪浓缩饲料”“牛羊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云南XX饲料有限公司;“乳猪浓缩饲料”“乳猪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云南XX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其中:1、“乳猪浓缩饲料”进了230袋,进货单价210元/袋,销售单价23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69袋,现剩余61袋;2、“牛羊浓缩饲料”进了10袋,进货单价195元/袋,销售单价21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6袋,饲料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记为违法所得),现剩余3袋;3、“乳猪浓缩饲料”进了25袋,进货单价200元/袋,销售单价22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23袋,现剩余2袋;4、“乳猪浓缩饲料”进了25袋,进货单价185元/袋,销售单价21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23袋,现剩余2袋。查获的四种超过保质期饲料合计68袋货值金额为1552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已产生销售行为,违法所得为210.00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乳猪浓缩饲料”61袋、“牛羊浓缩饲料3袋”“乳猪浓缩饲料2袋”“乳猪浓缩饲料”2袋四种饲料合计68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进货清单、饲料销售台账记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乳猪浓缩饲料”“牛羊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云南XX饲料有限公司;“乳猪浓缩饲料”“乳猪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云南XX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四种饲料进货数量合计290袋,在保质期内共销售221袋,饲料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现剩余68袋,货值金额为1015.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永仁XX饲料经营部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二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68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元整);

三、处罚款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2310.00元(大写: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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