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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 86 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01200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 市监处罚〔2023〕 86 号

 

当事人: 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7XXXXXXX

经营场所: 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X

2023年8月1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人员XXX、XXX、XXX对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实施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了标称为云南省昆明市XXX磷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5,富滇牌过磷酸钙(以下简称“该批过磷酸钙”)样品一份,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2023年10月10日收到了该批过磷酸钙的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于2023年10月11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XXX、XXX对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FL2023-07-065),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法定时限内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未申请复检也未对检验报告结论提出异议。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1日我监管所收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移送书》并附检验报告二份,检验报告编号:(SC)FL2023-07-065,检验报告内容如下:样品名称:过磷酸钙,受检单位: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标称生产单位:云南省昆明市XXX宏宝磷肥厂,生产日期:20230605,检验结论:经检验,总砷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标准,依据《2023年云南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XXX、XXX于2023年11月3日对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负责人X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印有关票据、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经查,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由XXX投资开办并经营,经营面积40平方米。该店成立于2016年03月14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永仁县永定镇XXXXXX门面经营农药、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设施销售。当事人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该批过磷酸钙是2023年7月29日从云南省昆明市XXX磷肥厂购进的,共购进了25袋,进货价格是28元/袋,后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5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金额875元,违法所得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门面从事农药、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销售等经营活动及现场检查时的现实情况;

2. 2023年11月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进、销、存等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出库单复印件一张及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的供货企业购进上述过磷酸钙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及销售过磷酸钙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SC)FL2023-07-06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2023年10月11日,我局送达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我局已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检查情况。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证明2023年8月1日在当事人店内监督抽查抽样过磷酸钙的现实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签名确认,调查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罚告〔202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作为农资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门面以不合格“富滇”牌过磷酸钙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2.处罚款1312.5元,罚没款合计1487.5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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