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鑫石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G20D
住所(住址):永仁县宜就镇地什苴村委会***村民小组
你公司2021年9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仁县宜就镇地什苴村委会夜家队拉务么开采石头、沙子等矿产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询问笔录;
6.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7.永仁鑫石石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矿产品方量测量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不要求听证,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成品碎石1721.1立方米,原石7814.4立方米,沙子450.3立方米;
2.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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