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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维罚决字〔2025〕5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624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个人):**,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03月12日,民族:族,文化程度:小学 ,身份证号码: 5323271978*********,政治面貌:群众,住址:维的乡***村委会***组9号联系电话:185******76。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于2023年年底将位于***村委会***组马路梁子(小地名)自家桃树地周围的林地进行开垦毁坏,其行为属于违法毁坏林地维的乡人民政府于2025414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未审批毁坏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鉴定,违法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1452.09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毁坏林地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5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55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永维罚听权告字〔20255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于违法毁坏林地,现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扩挖毁坏林地1452.094㎡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5倍罚款。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即:1452.094㎡X 10元/㎡X0.5倍=7260.47元(柒仟贰佰陆拾元肆角柒分整)。

你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联社(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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